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2.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1.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2.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1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請領手續: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 (均應蓋妥印章,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一、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傷病診斷書正本。
三、其他文件:
1.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2.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所需文件:
被保險人身分證、印章及存摺。
◎ 傷病給付申請書 【下載】
◎ 傷病給付金額 【試算】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傷病給付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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