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死亡給付 】
請領資格: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
一、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給付
給付標準:
一、喪葬津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 5 個月。
2.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
二、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始得請領)
(一)、普通傷病死亡:
保險年資合併未滿 1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1 年而未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保險年資合併已滿 2 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1 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三、遺屬年金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1.55 %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 3,000 元者,按新臺幣3,000 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 10 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25%,最多加計 50 %。
請領手續:
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所需文件: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正本、除戶後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受益人全戶戶籍謄本、請領人身分證、存摺、印章。
◎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下載】
◎ 本人死亡一次給付金額【試算】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本人死亡給付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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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家屬死亡 】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請領手續:
一、被保險人及死者均為本國籍時,請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再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辦理申請:
(一)、戶政機關通報申請
(二)、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
(三)、書面申請
二、如被保險人或死者未於國內設籍,除填寫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外,應另備其他書件。
◎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下載】
◎ 家屬死亡給付金額【試算】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家屬死亡給付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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